法制網訊 記者莫小松 見習記者馬艷 通訊員黃瓊 10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何深國故意殺人上訴一案,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上訴人何深國的辯護律師出庭為其辯護。
  一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何深國到東興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法規統計股辦公室欲給其生育的第四個小孩辦理超生入戶的相關手續。因其未繳納社會撫養金等原因,工作人員無法為其出具相關證明。23日早上,何深國攜帶砍刀一把,駕駛摩托車於8時許到東興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揮刀砍向正在上班的東興市計生局工作人員,造成被害人招某、黃某漢當場死亡,韋某、黃某華、譚某及路過的律師梁某被砍傷。何深國在計生局辦公樓下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何深國因未能及時為其超生的第四個孩子辦理入戶手續,持刀將東興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的五名工作人員及路過的一名律師砍死、砍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被告人何深國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但其因瑣事而持刀將兩人砍死、將4人砍傷,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依法予以嚴懲。一審法院以何深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合計28萬多元。
  一審宣判後,何深國表示不上訴,後在其家屬的要求下,在上訴期滿前一天提交了上訴狀。何深國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但認定和採信的證據錯誤、量刑過重,同時還存在在偵察階段的訴訟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形,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庭審中,上訴人何深國及其辯護人的觀點與上訴狀所列基本一致。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員未認同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意見,認為一審法院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得當,量刑準確,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後,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宣佈休庭,另行擇日宣判。  (原標題:廣西東興市“7.23”殺人案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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